2025/5/16
【國際處公告】學生赴陸教育交流活動,請上「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
為利教育部及相關單位掌握交流動態,自108年12月1日起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需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https://webap.rusen.stust.edu.tw/RusenShort/Login.aspx登錄,平臺操作手冊詳參附件一。
一、填報內容:
(一) 「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1. 如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之一,即須登錄:
(1)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學生交流及其他與陸交流活動,需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 交換生、研修生請填研修系統,無須重複填報本平臺。
⚫ 若交流活動僅有校內人員或老師,無"學生"參與活動,則免填報。
⚫ 以視訊遠距或線上等方式進行交流活動,均須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2)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亦應填報。
⚫ 授課老師如收到學生請假赴陸參加活動,請通知系所,由系所至系統填報。
⚫ 學校社團赴陸交流活動請通知學務處,由學務處至系統填報。
⚫ 教師若有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請由教師至系統填報。
2. 通報時間:
(1)活動起始日 1 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2)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 3 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3)並於活動完成後 1 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二) 「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登錄:
若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實體或線上)之情事,應審慎檢核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並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 3 日內至「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登錄。
二、提醒學校與陸交流應注意事項:
(一)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1. 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2.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3.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3 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第 1 項)。前項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第 2 項)」。
(三)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應強化督導,不宜刊登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陸方統戰活動資訊;對於學生赴陸實習或交流,亦應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之妥適性,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三、 相關參考網站:
(一)國際及兩岸教育司: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Content_List.aspx?n=AE7CB14F96E0F7F5
(二)大陸委員會:https://www.mac.gov.tw
(三)大陸委員會「臺生專區」:https://www.mac.gov.tw/Content_List.aspx?n=92153205A171744B
(四)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http://www.sef.org.tw
(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服務專線:
1.兩岸人民急難24小時專線02-2533-9995
2.青年關懷專線02-2175-7047
四、聯繫窗口:
(一)各級學校倘有疑問,請先洽詢直屬教育機關(如:中小學請先洽詢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二)倘各教育機關對於法規仍有不明之處,再洽詢主管部會業務窗口如下:
1.教育部窗口:國際司徐小姐 02-7736-6701
2.大陸委員會窗口:文教處許小姐 02-2397-5589 # 3018
五、簡易流程說明:
「教育交流活動」:
1.向國際處申請子帳號
2.活動起始日 1 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並填具活動檢核表(附件二)
3.email核章之活動檢核表予國際處
4.於活動完成後 1 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
1. 向國際處申請子帳號
2. 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 3 日內至「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登錄,並填具活動檢核表(附件二)
3. email核章之活動檢核表予國際處
若有填報需求,請先向國際處申請開設子帳號,再於活動通報時間內自行至平臺登錄,並填具活動檢核表(詳參附件一),請所屬單位一級主管核章後由原申請單位留存,並請提供影本予國際及兩岸交流處nhu.oica@nhu.edu.tw (email掃描檔即可)。
*相關公文
本案聯絡人:國際處國際交流推廣組洪于桑小姐 分機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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