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宗旨
為加強國際學術與文化交流,培育學生國際觀,甄選優秀之本校學生,赴國外學校至少研修一學期(季)或至多一學年學分課程,並依「南華大學在校生至國外合作協議學校進修實施辦法」辦理。通過甄選學生本校將會代為申請教育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補助款。
二、獎補助款依據:
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三、申請資格
凡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設有戶籍者且符合以下資格之本校在學學生,得報名參加:
(一) 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碩士班/博士班,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二) 在校成績:
1. 學生在校成績為全班排名前50%,且操行80分以上為原則;轉學生及新生尚未有本校成績者不得報名。
2. 未達上述標準之申請者,由國際及兩岸交流處(以下簡稱國際處)召開審查會議評選後推薦。
(三) 語言能力需達交換學校要求之標準,若無,則依據本校「南華大學學生海外學習獎勵要點」之各類英語檢測等級對照表規定辦理。(惟通過本校甄選之選送生不代表獲取海外研修學校之入學許可)
(四) 申請「學海惜珠」者,須持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及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證明。
(五) 獲得本計劃補助經費之人員,不得同時領取本校及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六) 赴海外研修但無修讀學分者不得申請學海飛颺 、學海惜珠補助款。
(七) 鼓勵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
(八) 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繳交文件:
(一) 選送生出國申請表。
(二) 海外學習計畫書。
(三) 本校歷年成績單含學年名次(正本一份) 。
(四) 語言能力證明 (申請學校標準之外語能力成績單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後即歸還) 。
(五) 推薦函一封。
(六)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如:參與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獲獎或其他具體特殊優良表現)。
(七) 海外研修學校入學通知(若無請於出國前一個月補件,逾期視同放棄資格)。
五、赴海外學校研修規定
(一) 選送生赴海外學校研修目的應以修讀專業學分課程為主,除非是語言相關學系方得以申請語言相關課程研修。
(二) 選送生至少須選修一門學分課程,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進行學分抵免手續。
(三) 研修學校選擇可為本校姊妹校(請參考國際處網頁-「國際合作交流」)或自行申請國外學校,非本校姊妹校須為登錄於教育部網站「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補助研修地點不含大陸、港澳地區)。
(四) 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請填寫「出國研修海外學校變更」報告書,經本校國際處召開審查小組審核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仍不得變更。未經過學校同意自行變更者,喪失補助資格,本校可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教育部。
六、甄選方式與時程
(一)報名期限:申請人於收件期限內將書面資料依序送交系(所)、學程、學院(請申請人確認所屬系(所)、學程、學院繳交期限),並由學院彙整於每年3月中前將書面資料送至國際處。實際日程依國際處公告為準。
(二)錄取名單:學海飛颺由國際處召開審查小組評選後公告,學海惜珠依教育部核定結果公告,預定於當年度 6月上旬公布錄取名單。
七、甄選審查方式與原則如下
由國際處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小組成員由國際長及各院院長組成,審查項目如下:
(一) 學海飛颺:
1. 參酌在校成績、外語能力或具特殊或優良事蹟等項目並經系所推薦者。
2. 欲前往進修大專校院是否為姊妹校或其世界排名、入學申請狀況、海外學習期程等。
(二) 學海惜珠:
1. 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者。
2. 參酌在校成績、外語能力或具特殊或優良事蹟等項目並經系所推薦者。
3. 欲前往進修大專校院是否為姊妹校或其世界排名、入學申請狀況、海外學習期程等。
八、獎助期限、項目及額度
補助期限以至少一學期(季)或至多一學年為限,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國外學費及生活費,以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優先核給,生活費之編列原則,需依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每人獎助額度得視當年度教育部核定補助本校金額再予調整。
九、放榜及報到
錄取同學請於出國前一個月內親自繳交「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進修行政契約書」,並繳交海外學習經費撥款文件。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十、其他選送生須知事項
(一) 選送期間研修規定
1. 選送生最遲應於獲補助次年度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
2. 選送生於抵達海外研修學校3日內需繳交「學生抵達國外報到表」,並隨時與本校國際處保持聯繫。
3. 錄取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或延後,若無法按時至該校就讀,錄取資格隨即取消。
4. 領有學海飛颺、學海惜珠補助款,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國際處向所研修之大專校院查證屬實,依情況扣減其補助款,情況嚴重者將永久取消其補助款申請資格:
(1). 於所研修之大學專校院就學期間,其修業科目有二科不及格者,補助款減發四分之ㄧ,三科(含) 以上不及格者,補助款減發二分之ㄧ;
(2). 依「南華大學學生獎懲標準」或依所研修之大專校院校規而記申誡者,補助款減發四分之ㄧ,小過(含)以上者,補助款減發二分之ㄧ,大過者永久取消補助款資格;
(3). 缺課時數達四十五小時,達全學期三分之一者,永久取消補助款資格;
(4). 於所研修之大專校院就學期間,重大違法或嚴重違反所研修之大專校院校規,經舉報查明屬實者,將永久取消補助款資格;
(5). 於所研修之專校院就學期間,行為違法或恐有損合作大專校院或本校、院、系(所)、學程譽並經查證屬實者,永久取消補助款資格;
(6). 選送生在海外研修期間應全程保有在學身分,若於當次海外學習完成前喪失在學學生身分者:畢業、中途休學、退學或轉學者,自畢業、休學、退學或轉學之日起,不得繼續領取本補助款,並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7). 因故無法成行者,不得繼續領取本補助款,並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8). 選送生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季)不得領取教育部補助款,並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9). 未完成相關請款程序者,不得繼續領取本補助款,並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二) 選送期間學費規定
1. 出國留學期間須在本校繳交全額學雜費並完成註冊(延畢生亦需繳交全額學雜費),請依各學年度「新生入學獎助學金辦法」與本校學務處生活事務組確認需繳交之註冊費用。
2. 出國期間除須於本校註冊,也需留意是否需繳交研修學校之學雜費,若為本校姊妹校則依據各姊妹校合約規定,但生活費、保險費、住宿費、往返機票費、簽證費及其他開支均須自行負擔與安排。
(三) 具役男身份者,出國期間超過四個月者,應自行於出國前2個月至學務處校園安全組辦理完成役男緩徵出國手續。
(四) 海外研修行前準備
1. 若初審成為本校選送生,錄取同學須先自行申請海外研修學校之入學許可、宿舍、辦理簽證、購買來回機票(可於本校實習旅行社辦理)及保險等個人事宜。
2. 選送生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取得學生簽證者,則其研修資格即取消。
3. 獲取入學許可證明後並備齊相關繳交文件後,依據行政契約書規定將核撥教育部專款補助金額的80%,其餘專款20%與校配合款則於返國後繳交心得報告及辦理返校手續、學分抵免等事宜後撥款。
4. 選送生須於出國前自行另購買足額之保險(含醫療、意外、海外急難救助等),若學生未購買保險,本校保有取消其錄取資格之權利。
(五) 選送生返國義務
1. 選送生於國外大專院校研修結束後,應返回原薦送學校報到;若無返國,應以書面向薦送學校報到,但返程機票款無單據不得獲補助。
2. 獲選者所繳交之心得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應歸本校所有,且其有義務參與海外學習分享會或成果發表會。
3. 選送生返國畢業前,應盡義務協助本校推動國際交流相關事宜(以宣傳、接待及導覽為主),並提供相關諮詢及必要資訊。
(六) 如因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足認危害選送生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虞,得由薦送學校取得選送生同意後,附佐證資料,報部核可,提前終止、延後或取消選送計畫,不受「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之四及第八點第二款第二目之四限制,亦不列入行政績效評分。
(七)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性騷擾等,如有是類情形發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辦理。
十一、本甄選簡章經行政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