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國際及兩岸交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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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選送學生出國研修及專業實習──「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甄選簡章

一、目標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企業、機構實習,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訂定本簡章。
 
二、補助類型:
(一) 學海築夢計畫:不包括以下新南向18國及大陸及香港、澳門之企業及機構,每一獲補助之實習計畫案得依實際補助金額規劃選送生實習名額。
(二) 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印尼、越南、寮國、汶萊、 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18 國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每一獲補助之實習計畫案須依教育部核定申請名額與實際補助金額規劃選送生實習。
 
三、補助期限及額度: 
(一)專業實習計畫案,計畫主持人應規劃選送生之實習領域內容及實習機構,選送生赴國外實習期間應以具備專業職場實習為優先考量,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三十天(不包含來回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惟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二十五日(不包括來回交通時日)。
(二)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部分生活費;補助金額編列規則如下:
1. 主持人: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若實習期間未隨同前往,則不編列),以一人為限,且出國時間必須和選送生實習時間重疊,以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生活費編列原則依「南華大學教職員國內外出差旅費辦法」。每計畫案應選送三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倘未達三名,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等項目。
2. 選送生:以實際出國日數核算。生活費編列原則,需依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
(三)依教育部修正規定,各計畫案須由薦送校方額外編列百分之二十校配合款;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如需變更最低選送人數,須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函報教育部審核通過,除需依減列選送人數比例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需將計畫配合款由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調增至百分之三十。
(四)得遴選他校學生參與計畫,赴國外企業、機構實習。薦送學校所送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有他校學生參與計畫者,得不須提出他校學生配合款。
(五)獲得本計劃補助經費之人員,不得同時領取本校及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四、申請資格:
(一) 計畫主持人應為本校之專任教師,得設共同主持人一名。
(二) 參與實習之學生:
1. 有本校學籍,並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若遴選他校學生,學生須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且未休學,並須提出他校學生原就讀學校同意該生於在學期間參與薦送學校之國外實習計畫同意書。
2. 出國實習期間校內學生及他校獲選學生應全程保持在學,皆不得辦理休學或畢業;申請學海系列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3.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預訂於符合當年度補助款研修之期程(期間)赴實習機構實習者。
4. 學業成績:學業成績達各班級前百分之五十。若在校期間有其他優秀表現、特殊獲獎,成績不受此限制。
5. 語言能力:須符合申請實習機構語言能力標準,檢附相關語言能力證明。若無特定要求,則須檢附目前現有之語言能力證明,語言種類及時效不拘。
 
五、計畫主持人需繳交之申請文件及收件日期:
(一) 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子計畫書相關表格(亦須完成上網登錄計畫書)。
(二) 欲推薦學生個人資料表
(三) 欲推薦學生語言能力證明
(四) 申請計畫補助者須於當年度3月中前備妥申請文件送至國際及兩岸交流處(以下簡稱國際處)繳件完成報名。教育部如公開第二次原核定計畫申請增額及另提新案申請,請於當年度9月中前備妥申請文件送至國際處繳件完成報名。實際日程依國際處公告為準。
 
六、校內審查機制
由國際處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小組成員由國際長、各院院長及產職處處長組成,審查機制如下:
(一)計畫內容(40分):
1. 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百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2. 有效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所送資料如為非英文之外文,應併附中譯文。
3. 實習機制:包括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4. 遴選他校學生參與,須提出相關甄選基準及甄選學生作業方式。
5. 鼓勵選送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實習。
(二)計畫可行性與合理性(60分)
(三)同一梯次申請計畫,如有實習單位相同,以評分高者優先推薦。
(四)每人獎助額度依教育部當年度核定結果,分配機票費與生活費補助,若教育部核定經費不足,則以補助機票費為優先,學海築夢計畫之生活費,則以子計畫排序分配之。
 
七、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薦送系所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撥,於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補助款百分之八十。
(二)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二星期內完成核銷文件繳交,核銷應檢附機票款相關原始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銷教育部核定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與校配合款。他校遴選學生得不提出校配合款。
(三)選送生於海外企業或機構實習結束後,應返回原薦送學校報到;若無返國,應以書面向薦送學校報到,但返程機票款無單據不得獲補助。
(四)選送生完成實習後二星期內至教育部學海計畫資訊網(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new/index/portal),上網填答問卷調查表及上傳中文(或英文)心得(成果)報告(得由本校自行運用),並得經國外實習機構同意之實習經驗上傳短片至計畫資訊網(每篇心得需有照片10張以上,短片以5-7分鐘為原則)。
(五)經費支用與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及本校會計規定辦理。
 
八、其他須知:
(一)選送生最遲應於獲補助次年度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時未出國實習者,視同放棄。
(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需於出國前一個月,完成與本校及選送生行政契約書之簽署,相關之權利義務悉依行政契約書內容相關規定辦理;未簽訂者,無法領取補助款。
(三)計畫主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教育部計畫資訊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四)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應依當地國法令規定辦理,並協助選送生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五)計畫變更:
1. 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薦送系所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倘因特殊事由無法取得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者,請於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敘明理由,向本校國際處申請,備函逕送教育部委託之學校及教育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2. 計畫主持人如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應由各計畫主持人敍明具體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與評估變更機構與地點之適當性等資料,向本校國際處申請並經審查會議通過及備函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以一次為限。
3. 國外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學海築夢計畫主持人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本校國際處申請變更;新南向學海築夢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計畫主持人得於出國實習六週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本校國際處申請變更,並經審查會議通過及備函經教育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4. 如因不當原因變更實習機構或人數,以致學校配合款須提高至百分之三十或影響績效評分,審查會議得決議扣減計畫主持人或共同計畫主持人之補助金額。
(六)計畫主持人應舉辦實習行前說明會,並於選送生返國後舉辦經驗分享座談會,公開發表心得分享,協助推動宣導本計畫。
(七)曾獲此(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及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補助款但無故放棄者或已補助過之學生於同一學制期間,不得再提出申請,且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八)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應協助選送生簽證事宜、訂購機票、機場接送、住宿、海外醫療/意外保險,以及實習學分等手續。實習規定務必依「南華大學學生實習辦法」辦理,簽訂實習三方契約與辦理保險。
(九)配合各系實習時間及實習採認制度,各系或學校可加開一門「多元產業實習」選修課程,該課程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具役男身份者,出國四個月內者,請採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超過四個月者,應自行於出國前2個月至學務處校園安全組辦理完成役男緩徵出國手續。
(十一)若因個人因素必須提前結束交換計畫返回者,需先告知計畫主持人與國際處取得同意;未取得學校同意前,不得任意中止及返國,若擅自提早返國者,視同違反與本校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內容。學生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國際處向所實習之企業(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查證屬實,依情況扣減其學海築夢或新南向學海築夢補助款,情況嚴重者將永久取消其補助款申請資格:
1. 於企業(機構)實習期間,依「南華大學學生獎懲標準」或依所企業(機構)規定而記申誡者,補助款減發四分之ㄧ,小過(含)以上者,補助款減發二分之ㄧ,大過者永久取消補助款資格;
2. 缺席實習計畫時數達二分之一(含)以上者,永久取消補助款資格;
3. 於企業(機構)實習期間,重大違法或嚴重違反企業(機構)規定,經舉報查明屬實者,將永久取消補助款資格;
4. 於企業(機構)實習期間,行為違法或恐有損合作企業(機構)或本校、院、系(所)、學程譽並經查證屬實者,永久取消補助款資格;
5. 於當次海外實習完成前喪失在學學生身分者:中途休學、退學或轉學者,自休學、退學或轉學之學期起,不得繼續領取本補助款,並如數繳回當已領取之補助款,若因重大疾病及不可抗力因素則另議;
6. 因故無法成行者,不得繼續領取本補助款,並如數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7. 未完成相關請款程序者,不得繼續領取本補助款,並如數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十二)選送生活動紀錄(如心得報告、製作活動參與短片、簡報或問卷調查表),皆無償授權本校及教育部為業務推動使用,本校及教育部將擇優分享於網站。選送生並應出席相關留學宣導活動之經驗分享座談會,進行國外研修經驗分享。
(十三)如因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足認危害選送生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虞,得由薦送學校取得選送生同意後,附佐證資料,報部核可,提前終止、延後或取消選送計畫,不受「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之四及第八點第二款第二目之四限制,亦不列入行政績效評分。
(十四)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及實習期間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性騷擾等,如有是類情形發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辦理。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甄選簡章經行政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
  1. 相關附件請至本校國際及兩岸交流處「下載專區-教育部學海系列」下載。
  2. 生活費計算,參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點我下載
  3. 計畫主持人系統操作手冊:點我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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