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國際及兩岸交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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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約流程圖

協議種類
  • 校級協議: 學校對學校之協議,稱為校級協議,由校長為簽約代表,權責單位為國際及兩岸交流處。
  • 院系所級協議: 院對院或學院內附設單位、中心、系所之協議稱為院系所級協議,由其主管為簽約代表,權責單位為所屬單位、中心、系所。

締約注意事項
  1. 學校擬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簽訂書面約定書,應於進行簽約一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
  2. 各級學校與大陸學校締約,應以學校全銜簽署。
  3. 與教育部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之大陸地區高校簽定協議時,協議內容不應涉及承認學分或授予學位等內容。
  4. 合作協議簽署代表人:雙方協議簽署代表人層級需「對等」,如校級合約為校長,院級合約則為院長、系級合約則為系主任。
     
簽約程序及方式
合約層級 主政單位 程序 簽約方式
校級合約 國際處 依照「締結大陸地區姊妹校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 雙方郵寄方式通訊簽約
  • 雙方代表換約
  • 舉行簽約儀式當場簽署
院、系、所級 締約單位
  • 各院、系、所逕行與締結合約之院系所洽談。
  • 請備妥申報文件(申報表、合約草約、大陸學校簡介)簽請校長同意,並會簽國際處
  • 簽署完畢請送影本至國際處存參及傳真核備。
 

文件下載
申報應備文件
1.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申報表 
2. 大陸地區學校簡介 
3. 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範例) 
4.師生交流研修合作備忘錄(範例)
相關法規
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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